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张鸿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张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任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鸿志,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名,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渝0115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鸿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鸿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张鸿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借款本金6926.61元、利息及复利2312.89元、滞纳金401.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关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鸿志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