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和平与菅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和平,菅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和平,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菅浩,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徐和平与菅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2017)苏0321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经结算,截至2017年4月1日,被告菅浩共欠原告徐和平借款本金35万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徐和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采取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7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菅浩名下有苏C×××××长安牌汽车一辆,后查封该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菅浩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菅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菅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菅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