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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黑娃与付文学、孟中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黑娃,付文学,孟中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658号原告:刘黑娃,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文学,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孟中奇,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刘黑娃诉被告付文学、孟中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黑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黑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刘黑娃负担。审 判 长  谢会鹏人民陪审员  仝秋彦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亚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