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张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张保良,李琴兰,张志,邹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88号。被执行人张保良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李琴兰女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张志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邹莎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琴兰、张志、邹莎、张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李琴兰、张志、邹莎、张保良所有的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东路154号的店铺(产权证号:B-1617、面积59.08㎡)。2017年9月23日买受人李博(身份证号码:)以144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东路154号的店铺。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在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东路154号的店铺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博(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博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乐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