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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胡涛、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胡涛被执行人吴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宁与被执行人胡涛、吴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涛、吴娟归还原告张宁借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胡涛、吴娟负担2159元、原告张宁负担34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对胡涛、吴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胡涛采取了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其母李萍代为其交纳执行款50000元并自愿就剩余的48516.38元做了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胡涛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将剩余款项48516.38元归还。故本院于2017年10月6日提前解除了被执行人胡涛的拘留措施。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小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计员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