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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刚勇与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勇,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65号原告:林刚勇,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火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国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刚勇与被告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武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刚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刚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林刚勇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