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彦文、潘侯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温五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文,潘侯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温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朱彦文。申请执行人潘侯秀,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滨河东路869号。负责人刘富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五英,农民。关于朱彦文、潘侯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温五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彦文199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潘侯秀1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二、由温五英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彦文11474.75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潘侯秀132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2元,申请执行费92元。二被执行人分批分次于2017年10月9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