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778号原告:重庆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第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733625329。法定代表人:汤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浩,男,汉族,199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共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