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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洪勇、王爱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勇,王爱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洪勇,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私营业主,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王爱容,女,汉族,1958年12月23日,无业,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朱洪勇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鄂118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爱容向申请执行人朱洪勇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容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8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希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