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隆源玻璃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福隆源玻璃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隆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95060-5。法定代表人:葛大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11763C。法定代表人:姜文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福隆源玻璃有限公司与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