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查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积海申请李钦勇、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积海,李钦勇,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张积海,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195********,住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宿舍*号。被执行人李钦勇,男,1955年11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2041955********,系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威华街157号6-1。被执行人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李钦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积海与李钦勇、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甘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成林执行员 郭 皓执行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佳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