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961张富霞与王奕明、陈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霞,王奕明,陈珊,黄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霞,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奕明,男,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陈珊,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黄建新,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张富霞与王奕明、陈珊、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奕明、陈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张富霞借款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王奕明、陈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张富霞律师费14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4300元;三、黄建新对王奕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918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010元,由张富霞负担452元,王奕明、陈珊、黄建新共同负担12558元。因王奕明、陈珊、黄建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富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218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结果显示:一、被执行人王奕明名下位于常熟市支塘镇支塘新商栈2幢102、103室房屋(他项权利人均为何为民,抵押债权数额均为275000元;均由其他法院首封);二、被执行人王奕明、陈珊名下位于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1109室房屋(由其他法院首封);三、被执行人王奕明、陈珊名下位于常熟市衡山路158号衡泰花园8幢2908室房屋(他项权利人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抵押债权数额为450000元;由其他法院首封);四、被执行人黄建新名下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日锦园9幢201室房屋及06号车库(他项权利人均为刘荣,房屋抵押债权为1150000元,车库抵押债权为50000元;其他法院另案处置中)。本院已对上述财产档案进行查封,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参与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2185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法院首封及正在另案拍卖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法院首封及正在另案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