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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陶某某、曾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17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某某、曾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字19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某某、杨某某在金融机构账号上的存款。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字19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字1932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