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彦利与马伊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利,马伊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36号原告王彦利,女,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马伊勒,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利诉被告马伊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锋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王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