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何瑶与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瑶,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666号原告:何瑶,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生,新昌县儒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主要负责人:吕奇松,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春,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代:陈莉,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何瑶诉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藕岸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何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瑶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瑶负担。审判员 童 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嘉悦?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