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民催9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686956395。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剑赟,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512067967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2017年6月27日,出票人为南昌华辉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帝龙新材料(临沂)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判长 袁彩虹审判员 邬化雨审判员 杨军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