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加兴与刘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加兴,刘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8842号原告: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刘小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姚加兴与被告刘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刘小建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2000元,还须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小建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000元;月息按2分计算;上述借款如果导致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解决;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刘小建未返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加兴借款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赵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