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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汤忠明、孙洪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忠明,孙洪双,秦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00号申请人:汤忠明,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孙洪双,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秦晓明,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汤忠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晓明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城关镇南大街荣院宿舍5#202室,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提供40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汤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晓明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关镇南大街荣院宿舍5#202室。查封期间交由秦晓明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239号之一申请人:何忠友,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横马路27号附1号4组206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5307153431。申请人:何忠贵,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水上荆山船务4组231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5803253431。申请人:何忠付,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水上荆山船务4组1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008163431。被申请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08226115。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23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6号403室房屋各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和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因申请人何忠友、何忠贵、何忠付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张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