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永杰、周俊华、徐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杰,周俊华,徐丙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608号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张广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被告:张永杰,男。被告:周俊华,女。被告:徐丙志,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张永杰、周俊华、徐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保全价值3300万元,并出具担保承诺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艾赛特车轮有限公司位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北侧的两处工业用房;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位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5号的工业用房;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艾比特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青州市卡特彼勒园区新南环路北侧的土地及房屋。以上查封总价值为33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燕兆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