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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郭修家与王恩仲、王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家,王沫,王恩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1510号原告:郭修家,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王沫,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恩仲,男,1956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郭修家与被告王沫、被告王恩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郭修家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郭修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郭修家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郭修家3625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