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风涛与朱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涛,朱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45号原告:赵风涛,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朱清友,1984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涛与被告朱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风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赵风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