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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风涛与朱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涛,朱清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45号原告:赵风涛,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朱清友,1984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风涛与被告朱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风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赵风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