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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天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监6号原告: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7471。法定代表人;崔树斌,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天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志,乾安县安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乾安县道字乡文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天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吉0273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关区人民法院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吉民辖6号下发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乾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院撤销(2016)吉0723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管辖,但约定管辖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院下发的(2016)吉0273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本院审理。审判长 吴 桂 香审判员 刘 彦 军审判员 岳 成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