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293号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068135331Y。法定代表人张伟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振宇,经理,。被告程军,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兴隆县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楚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