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543号原告: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同成大厦A栋4单元25层2501室。法定代表人:付有才,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俊、王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皇冠假日酒店(简称襄阳万达皇冠酒店)。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襄阳万达皇冠酒店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万达皇冠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为2290元,由原告武汉利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