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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国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灿惠,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国锋,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单位,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国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