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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小岗、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岗,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涂银辉,胡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岗,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银辉,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定生,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岗与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涂银辉、胡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涂银辉、胡定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涂银辉、胡定生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