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江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17号1幢。法定代表人:朱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涵,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已给付16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540号裁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