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申得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得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刑更311号罪犯申得良,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玉红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得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6年7月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玉红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申得良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7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申得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得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申得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得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龚新柱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 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