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尧生辉、尧阳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生辉,尧阳康,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尧生辉,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家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尧阳康,男,汉族,2003年12月3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在校生,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929号。法定代理人余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尧生辉、尧阳康与南昌赣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189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