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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薛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951号原告:薛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郝某,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薛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薛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汝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