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赖云(永)平与谌日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云(永)平,谌日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590号原告:赖云(永)平,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全南县。被告:谌日胜,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赖云(永)平与被告谌日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谌日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谌日胜支付原告赖云平的建房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谌日胜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书。在2014年8月份建筑完工,被告谌日胜未按合同付款,写欠条一张,欠30000元,限两年内付清。到期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仍欠20000元未付。为此,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谌日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合同书一份及欠条一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其权利。该证据经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谌日胜欲在陂头村高车新农村规划区建房屋一栋,被告与原告赖云(永)平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甲方(即被告谌日胜)将新建主体工程按楼面面积以每平方米380元承包给乙方(即原告赖云平)。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14年10月左右整体完工并交付被告。2014年12月20日,双方对此进行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3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赖永平建房工程款叁万元正(30000.00元)两年内付清今欠人:谌日胜2014.12.20”。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16年底支付10000元给原告,现仍欠原告建房款2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赖云平为被告谌日胜建房已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建房工程款30000元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现被告仍欠原告20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房工程款2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其实质为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可从逾期付款日起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谌日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云平支付建房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谌日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