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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守明、赵秀莲、赵帅与相三保、相二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明,赵秀莲,赵帅,相三保,杨丽荣,相二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255-1号原告刘守明,男,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赵秀莲,女,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赵帅,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李荣霞,女,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赵帅母亲。被告相三保,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杨丽荣,女,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相三保妻子。委托代理人王锁录,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系被告相三保、杨丽荣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续,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相三保、杨丽荣代理人。被告相二保,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明、赵秀莲、赵帅与被告相三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守明、赵秀莲、赵帅申请追加相二保、杨丽荣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准予追加。原告刘守明、赵秀莲、赵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明、赵秀莲、赵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守明、赵秀莲、赵帅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保全费1769元,由原告刘守明、赵秀莲、赵帅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赵海军人民陪审员  高梅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