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纽菲克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德菲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纽菲克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海宁市德菲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72号原告:常州市纽菲克光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U。法定代表人:丁新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娟,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德菲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闸口集镇北。法定代表人:卢振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红,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原告常州市纽菲克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宁市德菲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海宁市德菲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民辖终509号终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纽菲克光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常州市纽菲克光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张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