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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行审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与吴江市勤建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吴江市勤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834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1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卫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娟,该局法制宣教科科长。被申请人吴江市勤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浙经济区吴越村。法定代表人姚勤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16日对苏州升科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吴环罚决字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木门油漆喷涂项目的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木门油漆喷涂工艺的生产。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吴环罚决字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停止生产的执行由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龚 悦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