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执3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斌、种衍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斌,种衍征,成惠,山东百威煤炭有限公司,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斌,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执行人种衍征,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区。被执行人成惠,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百威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光明大道北侧(安侨公寓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成惠,经理。被执行人杨兵,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委托山东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百威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在第一次拍卖中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导致流拍。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孙斌自愿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1000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山东百威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斌抵偿欠款51000元。该车辆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孙斌所有,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孙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