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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洪亮���请执行余耀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保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余耀金,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大张庄行政村余庄。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02118411。被申请人郑洪亮,男,汉族,1940年9月10日出生,住新蔡县栎城乡梁庄村委大郑庄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009103038。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豫1729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申请人余耀金驾驶并所有的皖K30A**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余耀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余耀金于2017年10月9日提供50000元的现金进行反担保,且被申请人郑洪亮在保全申请书上同意被申请人余耀金提供反担保并同意放行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余耀金驾驶并所有的皖K30A**号自卸低速货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余耀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