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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有与牛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牛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3454号原告:杨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齐东,男,汉族。被告:牛海,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了原告杨有与被告牛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杨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杨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员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