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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小仓诉杨振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仓,杨振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98号原告:王小仓,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江,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原告王小仓与被告杨振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小仓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景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