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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964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