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964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