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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范炳泉、李凤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炳泉,李凤领,王晓兵,王剑荣,马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60号申请执行人范炳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凤领,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晓兵,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王剑荣,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马文军,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范炳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领、王晓兵、王剑荣、马文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9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