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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颜丙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丙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01刑更字第3856号罪犯颜丙虎,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4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丙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又于2017年8月24日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打架受到��理为由,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罪犯颜丙虎在服刑期间与他人打架,严重违反监规,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江宁监狱撤回[2017]苏江狱减建字第590号对罪犯颜丙虎的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