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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清梅与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梅,郭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369号原告:李清梅,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郭震,男,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清梅与被告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李清梅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