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清梅与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梅,郭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369号原告:李清梅,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郭震,男,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清梅与被告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李清梅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