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仁贞与陈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贞,陈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137号原告陈仁贞,现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喜峰,现住榆树市。原告陈仁贞诉被告陈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仁贞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喜峰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喜峰曾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到2012年7月30日为止,被告合计有人民币50万元没有给付原告,在2012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万元的欠据一张,被告承诺在2012年8月30日前给付,到期后原告不断的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现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0万元及自2012年8月29日至今以上款项的银行贷款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喜峰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喜峰多次从陈仁贞处借款,截止2012年7月30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50万元。在2012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万元的欠据一张,并承诺此款在2012年8月30日前给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庭审中原告对其诉状中所要求的借款利息部分放弃。现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借款到期后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喜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仁贞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陈喜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