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艳成与白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成,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凡,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太仆寺旗公安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2527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白凡无可供执行财产,工资另案冻结,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宝 花审判员 王冬生审判员 程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