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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财保字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与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财保字1号之二申请人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金座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施廷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大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1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大民,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的房产及土地[房权证号为:甘州区字第XXXX号、1XXXX号,土地证号为:甘区国用(2013)第0**号]予以扣押。申请人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为48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的房产及土地[房权证号为:甘州区字第XXXX号、1XXXX号,土地证号为:甘区国用(2013)第0**号]。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大玉种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安明煜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