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勤、雷贻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勤,雷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胡勤,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雷贻林,男,1966年8月3日生,畲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胡勤与被执行人雷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8民初2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贻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勤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贻林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雷贻林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雷贻林的工资收入和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雷贻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贻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诉讼费1132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2333元,未执行标的为57667元、诉讼费1132元、执行费912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8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