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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清申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申,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218号之一原告许清申,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利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军,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德市丽正门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申与被告李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许清申与被告李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许清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清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清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清申承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初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