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传华与单继荣、许德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华,单继荣,许德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110号原告:刘传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红石崖社区**号。被告:单继荣,男,46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红柳河路***号。被告:许德平,男,47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红柳河路***号。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址青岛市刘家峡路17号。原告刘传华与被告单继荣、许德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