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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传华与单继荣、许德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华,单继荣,许德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110号原告:刘传华,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红石崖社区**号。被告:单继荣,男,46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红柳河路***号。被告:许德平,男,47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红柳河路***号。被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址青岛市刘家峡路17号。原告刘传华与被告单继荣、许德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