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樊某与韩某、李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樊某申请韩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樊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执行20000元,尚有9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某、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甘1021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魏长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