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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国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609号被执行人:黄国廷,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黄国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朱玉楂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